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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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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全国白酒价格指数环比微涨,春节酒企促销力度或加大******

  新京报讯(记者秦胜南)据四川省泸州市酒业发展促进局发布的2022年12月全国白酒价格指数走势分析显示,2022年12月全国白酒月环比价格指数100.13,上涨0.13%。该分析指出,当前除茅台之外各大名酒的去库存进程还未终结,春节期间酒企促销力度可能将加大。

  2022年12月,全国名酒环比价格指数100.20,上涨0.20%。具体来看,泸州老窖上涨0.03%,郎酒上涨0.53%,五粮液上涨0.60%,剑南春上涨0.05%,品味舍得上涨0.81%,汾酒上涨0.47%,口子窖上涨3.22%,洋河酒上涨0.05%,今世缘酒上涨0.23%,黄鹤楼上涨0.34%,酒鬼酒上涨0.16%;价格下跌的名酒有:水井坊下跌0.02%,全兴酒下跌1.65%,绵竹酒下跌0.11%,茅台下跌0.02%,董酒下跌4.31%,习酒下跌0.02%,西凤酒下跌0.61%,稻花香下跌1.30%,宋河粮液下跌1.91%,宝丰酒下跌3.40%,四特酒下跌0.26%;其他名酒价格保持稳定。

  分析指出,2022年三季度六家名酒上市公司营收在白酒行业占比超过83%,净利润在白酒行业占比超过91%,显示出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的趋势。当前,除茅台之外各大名酒的去库存进程还未终结,原有的库存加上疫情以来造成的消费场景受限、消费力下滑,令名酒不敢贸然亮出涨价的招牌。分析认为,2023年春节很大可能是除了茅台等少数名酒“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大多数名酒和地方酒可能仍将延续2022年9月中秋期间的降价促销策略,而且春节期间的促销力度可能将加大。

  2022年12月,地方酒环比价格指数100.08,上涨0.08%。具体来看,宜宾青花叙府上涨0.24%;绵阳丰谷酒上涨2.31%;新疆伊力酒上涨0.95%;江西李渡酒上涨0.97%;山东景芝酒上涨0.47%;内蒙古河套酒上涨0.47%;北京牛栏山酒上涨1.34%。地方酒下跌的有:宜宾梦酒天之梦铜樽下跌7.09%;成都文君酒下跌0.85%;河北衡水老白干下跌0.15%;贵州金沙古酒下跌2.22%;北京红星酒下跌0.52%;河南杜康酒下跌0.89%;湖北白云边下跌0.03%;其他地方酒价格保持稳定。

  上述分析认为,当前白酒步入挤压式增长阶段,市场份额逐步向中高端品牌集中,低端白酒步入阵痛期。地方白酒需要更好地提升内功、完善营销和服务以逐步促进品牌升级。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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